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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流程法律风险识别及其防范

发布时间:2024/04/12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持续开展暖企助企行动,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商事法律纠纷的特点、风险点及防范建议,制作了16期“鹏法微课堂之鹏法言商”系列微课。即日起,在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课程由深圳两级法院商事法官主讲,带您了解商事法律知识。

01

实际出资人主张股东资格确认

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陈波,宝安法院一级法官
1. 实际出资人主张股东资格确认的考量因素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协议;
(2)实际出资人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3)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
(4)该显名行为是否取得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2. 实际出资人主张股东资格确认的常见风险及防范建议
风险点1:当事人未签订代持股协议,也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代持股的合意或者在事实上形成了代持股关系的,不能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代持股关系。
防范建议:一是签订书面的代持股协议;二是关于股权代持,实际股东应注重实际出资与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风险点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下,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防范建议:当事人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做好合规审查和风险预判,或者寻求替代性方案。
风险点3:当实际出资人主张股东身份即请求显名时,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人合性”障碍。


防范建议:实际出资人可以在最初签订代持股协议时,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在代持股协议上签字确认,日后可成为证明其他股东同意的依据。

02

股东名册记载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陈霞睿,福田法院三级法官
1股东名册记载的法律依据
1.1 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2 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常见类型及构成要件
增加类:应记载而未记载,权利人请求公司记载,公司怠于履行记载义务
变更类:不应记载而被记载,权利人请求公司涤除,公司怠于履行涤除记载义务
3. 常见风险点&防范建议
3.1 风险
⭐受让股权时应审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要求和限制
⭐隐名股东要求显名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风险
⭐冒名登记和借名登记股东的风险
3.2 防范
对股东而言:取得股权时应及时要求公司在股东名册中记载,转出股权时应及时通知公司在股东名册中涤除


对公司而言:应置备完整的股东名册,确保记载的内容与股东情况一致

03

公司资本保护制度简介及风险防范


郑雅琴,龙岗法院二级法官
1. 股东出资的法律涵义
股东出资,是指出资人为取得股权,在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时根据法律、章程规定或协议约定,向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2.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演变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从“法定资本制”演变为“分期缴纳资本制”,再演变为目前的“认缴资本制”。
3.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
⭐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对股东瑕疵出资的规制
4. 股东出资法律风险及交易防范
⭐股东为逃避出资义务设立“一元公司”的法律风险及交易防范
⭐股东为凸显公司实力,认缴极高注册资本但不实缴的法律风险及交易防范
⭐股东缴纳出资欠规范的法律风险及交易防范
⭐股东未履行出资即转让股权逃避债务的法律风险及交易防范
5. 《公司法修订三审稿》关于公司资本规定的新变化
⭐完善注册资本认缴制,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的规定,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典型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草案增加了股权、债权作为典型出资方式。
⭐现行《公司法》仅对全额未缴或全额抽逃出资股东规定了除名后果,草案明确了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除名/失权的程序要求,包括书面催缴、设定60日宽限期,以及可以在未缴范围内产生股权失权效果等。
⭐出资加速到期条件有所放宽。
⭐增加了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出资义务如何承担的规定。


⭐在抽逃出资、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等与公司资本有关的违法行为中,增加了“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04

股东知情权纠纷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叶云,罗湖法院一级法官
1. 股东知情权的法律涵义
1.1 股东知情权定义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相关的资料,询问有关问题,从而了解公司运营状况以及公司高管业务活动的权利。通俗来说,就是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何?开展哪些经营活动?管理层是否尽职?
1.2 股东知情权内容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历经五次修改,构建了以查阅权为核心兼顾均衡性的股东知情权体系,主要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公司登记及提供查询服务)、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复制权)、第九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建议和质询权)、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高管人员的报酬披露义务)以及第一百六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公示义务)。
1.3 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客体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据此,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查阅或复制经营合同、项目资料文件等内容,在审判实务中依法应予准许。
2. 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2.1 股东知情权的设立目的
● 现代公司“两权分离”经营模式要求法律赋予股东知情权
● 股东法律地位的平等性要求法律赋予股东知情权
● 股东利益的相对冲突性要求法律赋予股东知情权
2.2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公司主动向股东送达、公开相应信息,属于私权范畴
●股东主动请求公司提供文件供其查阅,属于私力救济
●股东主动诉请法院允许其查阅文件,属于公力救济
3. 公司应如何保护股东知情权
3.1 公司不得限制或剥夺股东知情权
建议: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并且公司章程不得随意限缩股东知情权
3.2 公司不得随意解除股东资格
建议:公司可采取合法合理的维权手段,比如举证股东存在侵犯公司权益的目的,或者已经将相关材料交付股东等恰当方式来维权
3.3 公司不得随意拒绝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
建议:公司应依法同意合理的查阅会计凭证请求
4. 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误区
误区1:隐名股东能够当然行使股东知情权
建议:尽量不要做隐名股东,或者尽快显名化,以免股东权益受到侵害且维权困难
误区2:股东可以在提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诉讼后,才补救书面申请前置程序
建议:股东在诉讼前应当履行相关的前置程序,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仍无法查阅会计账簿的,由诉讼来解决
误区3:股东履行前置程序后,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建议: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举证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时,股东应当提供反驳性证据

05

公司决议纠纷


郑则川,龙岗法院二级法官
1. 公司决议法律涵义
1.公司决议是什么?
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由公司机关作出的决议即为公司决议,包括股东会(含股东大会,下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
1.2 公司决议与相关概念区别:
◈公司决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
制定主体不同
内容不同
地位不同
监管不同
◈公司协议与股东协议的区别:
主体不同
程序要求不同
构造不同
拘束范围不同
2.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概述
2.1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概述:
作用:为了减轻资本多数决的负面作用和防止多数决原则的滥用,以预防和纠正以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审查对象:仅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之所以未将监事会决议列入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审查对象,是因为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不是公司权力中心,不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是决策斗争的焦点,实践中也罕有仅就监事会决议产生争议需要司法介入。
2.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类型:
根据公司决议是否成立,可以将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分为三类若决议不成立,则衍生出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若公司决议成立,则根据相关情形衍生出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公司决议可撤销之诉
图片
2.2.1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
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 决议不存在
● 未形成有效决议
●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情形
2.2.2 公司决议无效之诉
在公司决议成立之后,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该公司决议无效。
2.2.3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


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之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则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06

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李泰仁,福田法院三级法官
1. 公司登记的类型、作用与价值
1.1 公司变更登记的主要类型
公司变更登记主要有六大类,分别是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登记事项。
1.2 公司登记的作用与价值
◈保障交易安全
◈促进交易效率
◈明确责任主体
2. 公司登记的法律依据与法律效力
2.1 公司登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审稿)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注册资本;(四)经营范围;(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审稿)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审稿)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2.2 公司登记的法律效力
公信效力:公司登记的公信效力,是指法定应予公司登记事项一经法定机关登记并公示,便推定其真实、合法,任何善意第三人根据登记与登记公司发生的交易,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事实证明登记有瑕疵,对于信赖登记而与登记公司发生交易的第三人,法律仍应承认其具有与真实、合法登记相同的法律效果。
对抗效力:公司登记的对抗效力,是指公司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其效力及于公司及第三人,应对第三人形成对抗力,公司因此而获得免责效力。
证明效力:公司登记的证明效力是指公司登记对登记对象的状况(公司主体资格状况、公司营业能力状况、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等)在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公司登记的证明效力,是公司登记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特殊价值功能的要求和体现。
2.3 公司登记与股东名册的区别
基于公司登记上述法律效力,公司股东工商登记区别于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均是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身份的形式和程序要件。原则上,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应与股东名册一致,但两者产生的效力不同。工商登记不仅是公司取得法人主体资格、获得营业资格的前提,也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重要程序,是唯一具有能够对抗所有第三人效力的程序。
3. 公司变更登记的常见风险及防范建议
风险点1: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人员离职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提出办理涤除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登记,否则,其对外仍应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承担相应的责任。
防范建议: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离职时,需书面向公司告知,要求涤除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且保留其与公司已经解除委托关系的证据,避免因公司进行执行后,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或失信的措施,董事、监事因公司债务被追究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风险点2:具备自行救济身份的股东、董事、监事,要求涤除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未进行内部救济前置程序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防范建议: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过程中,会先行对原告是否进行了内部救济前置程序进行审查。只有在原告穷尽了内部救济手段未果的情况下,才能支持其变更、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登记事项的主张。
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召开股东会的主体是执行董事、监事及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如果当事人具备上述其中一种身份,即表明其具备自行救济的条件,应当先行通过提请召开股东会、要求公司作出变更(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决议,进行内部救济,未果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点3:实践中公司存在冒名登记或挂名登记,即被冒名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使得被冒名登记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面临被公司债权人请求承担公司债务等风险。
防范建议:商事交易中应该注重保护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材料,不轻易将自己的身份证出借给他人,非必要情况下可以采用身份证复印件的方式替代。此外,在交付复印件时,可在身份证图片上写上交付用途及一次性声明,以免其他的潜在风险。身份证件不慎丢失时应该及时挂失、补办并保留相关身份证挂失、补办等证据以用于证明被冒用事实。
被冒名或挂名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选择提起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请求公司变更登记之诉,或者在公司债权人起诉股东承担债务等与公司相关诉讼中,提出免责抗辩的救济方式。但应当注意到:被冒名或挂名人若采取在公司债权人起诉股东承担债务等与公司相关诉讼中提出免责抗辩的救济方式,应就其被冒名或挂名登记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仅需证实其没有成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还需证明其事后对于登记的事实未予追认、未以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行使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并承担股东、法定代表人的义务等。
风险点4:隐名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变更工商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防范建议: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应及时通过工商登记等途径确认股东资格,请求公司将股东身份记载于公司登记,以保障股东权利的行使。公司也应当完善公司登记制度,保证公司登记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若存在股权代持且隐名股东不满足显名化条件的,隐名股东应当注重确保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注意留存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以防范不能行使股东权利的风险。如法院对其提出的变更登记诉请不予支持,隐名股东可依据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主张投资收益。

07

公司证照管理的风险与应对


何春梅,福田法院二级法官
1. 公司证照的内容
公司证照包括公司证件、公司印章及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会计账簿、财产凭证、档案资料等文件资料。
2. 公司证照的用途
2.1 公司证件
营业执照犹如公司之“身份证”,系公司人格之证明。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后,便可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等公司证件,这些证件在税务、银行业务、社保等领域发挥作用。
2.2 公司印章
公章对外可代表公司;合同专用章,用于签订合同;财务专用章,用于办理与财务有关的业务;发票专用章,用于开具发票;项目专用章,由指定项目部在采购、施工等工作中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系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替代之物。
2.3 批准文书、执照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在设立之前须经审批,审批后取得的批准文书具有主体准入功能;部分经营范围须经批准才能进入,批准后取得的特许经营执照具有行业准许功能。
2.4 公司其他文件及资料
公司日常经营中产生的财务原始凭证、财务账册、会计凭证、支票本、银行U盾、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员工档案、业务档案、商业机密文件等文件及资料因其所固有的权属凭证或记录等功能发挥着作用。
3. 公司证照管理的常见风险点及防范建议
风险点1:公司证照若由股东管理,基于股东的特殊身份,若股东出现死亡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则公司证照易落入股东继承人的控制之中,而这些继承人基于股东权利的继承问题在继承人之间可能存在继承纠纷,而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因素,这些继承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亦可能存在公司控制权的纠纷,这些纠纷都可能使公司证照脱离公司控制,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甚至造成其他损失。
防范建议:公司可通过发起人协议、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等文件规范股东权限,涉及公司证照管理时,明确公司证照并非继承对象,一旦发生继承情形,股东的继承人应及时归还公司证照,不得控制或使用公司证照,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点2:公司作出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公司证照管理人员,并据此要求原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返还公司证照时,原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常常以公司决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为由拒绝返还。
防范建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公司作出上述决议时,应规范会议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并保证决议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避免决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公司便无法依据决议要求返还公司证照。
风险点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即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相关文件而产生的责任通常由公司承担,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同时控制公司证照,若公司未谨慎选择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及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则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的文件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


防范建议:建议规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管理,若公司须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及时通过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合法方式变更公司代表人并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避免原法定代表人签署有关文件损害公司利益。

08

公司司法解散审理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陈朝逸,深圳中院四级高级法官
1.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概述
1.1 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律涵义
公司解散可分为自愿解散非自愿解散非自愿解散又包括行政解散司法解散。司法解散,是在公司出现僵局或其他严重问题时,经相关当事人申请,由司法机关依据适格主体的请求依法裁决解散公司的一种程序。司法解散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解散包括命令解散和判决解散。狭义的司法解散则特指判决解散。
2.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价值
2.1 公司的一种救济机制
公司自治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若股东间人合性丧失,内部自治丧失信赖基础,公司陷入僵局而无法自行解决,司法介入路径成为必然的选择。
2.2 允许中小股东退出的法定机制
公司出现股东纠纷,采用其他处理手段不能平息矛盾,通过公司解散使得股东退出以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3. 司法解散纠纷的常见类型
3.1 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指股东或董事之间出现意见分歧,各方均不妥协,严重影响公司决策,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阻碍。
3.2 股东压迫
“股东压迫”指在公司治理机构中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优势地位,掌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形式上通过股东会决议来压制其他小股东,完全排除小股东的股东权利。
4. 公司司法解散纠纷裁判思维
4.1 公司司法解散的三个实质构成要件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2 审理原则
◈审慎适用原则
◈注重调解原则
◈公司维持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
4.3 裁判思路


经过三个实质构成要件与四个裁判原则的审查,法院综合认定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司解散条件,以切实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合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09

股权转让的风险防范


杨莹,深圳中院一级法官
1. 瑕疵股权转让
瑕疵出资股东包括到期未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瑕疵股权转让是指瑕疵出资股东将其所持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受让人的情况。
1.1 对于瑕疵出资股东(转让方)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第30条、第35条的规定,股东应依法缴纳出资,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应责令其补足出资,并承担因注册资本未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1.2 对于受让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在受让方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均可以提起股东出资纠纷之诉,要求该瑕疵出资股东即转让方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对此知情的受让方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防范建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股东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属于公示信息。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应当注意查明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及出资期限等信息,充分了解受让股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在综合考量基础上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双方还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后续的解决措施和相关法律责任,避免出现双方对权责约定不清的情况。
2. 转让主体混淆
转让主体混淆,是指在股权转让中将股权转让方列为标的公司,或者把标的公司作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主体,或者约定标的公司为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防范建议: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厘清交易双方身份、交易内容以及风险后果,明确区分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避免因出现股东意志和公司意志混同的情况,从而引发行为性质争议。
3. 股权代持中的股权转让
股权代持是指隐名股东(被代持人、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代持人、名义股东)达成合意,通过显名股东出资并公示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
防范建议:股权的权利人应该尽量保证自己真实权利外观,通过工商登记、章程明确等方式,将自己的股权信息进行公示。对受让方而言,要注意核对公司的章程、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并留意成交价格是否明显过低,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4. 涉及夫妻权益的股权转让
4.1 财产性权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获得的股权中的财产权益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4.2 人身性权利
依附于股东人身的诸如选举、表决、经营等决定公司事务的人身性权利,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
防范建议:为避免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提前通过签订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等书面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权属。
5. 股权转让中的“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最为常见的情形为股权交易双方当事人出于避税或者获得行政审批等目的,签订两份转让价格、转让条件等交易条件内容存在差异的合同。
◈在判断“阴阳合同”的效力不能简单依据合同公证等表现形式或订立时间先后,而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金额差异、交易双方的真实目的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认定合同效力基础。
◈虚假的意思表示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防范建议: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基于错误认识或者不当目的,盲目签订“阴阳合同”,可能会致使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不利于交易安全和股权稳定。


企业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以虚假交易金额进行纳税申报即通过“阴阳合同”规避税款的,还将会面临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并缴纳罚款的行政责任风险。

10

对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刘一瑶,深圳中院一级法官
1. 什么是估值调整协议
估值调整协议俗称的“对赌”,它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估值”,就投资方投资目标公司前通过估值确定投资价格,一般表现为融资方对目标公司未来一定期限内的业绩承诺或者上市承诺。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就进入另一个部分“调整”阶段,通常是通过资金补偿和回购股份使投资方退出投资。
2. 实务中关于对赌的两个难点
2.1 与公司对赌的履行困境
⭐️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必须经常保持与抽象的公司资本额相当的现实财产。
⭐️投资人要求公司现金补偿,也要受到“资本维持原则”的约束。
2.2 目标公司为股东对赌义务提供担保的特殊要求
选择与公司对赌有风险,但如果投资方选择进行对赌的相对方是目标公司的股东,情况则会完全不同,目标公司股东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其由于对赌失败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不必然损害目标公司以及目标公司债务人的利益。但是通常选择与股东对赌,一般会要求目标公司对此提供担保。
3. 鉴于目标公司和其自己的股东的特殊关系,法律对此也有三点特别要求:
3.1 是否有公司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决议前置程序,就是确保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真实,公司机关决议是证明公司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最直接的证据。如果无协议,原则上构成越权担保。
3.2 是否为适格决议
对赌协议中,公司为股东回购义务提供的担保一般为关联担保,适格决议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
3.3 投资方作为相对人是否善意
实务中需要审查投资方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的义务:
(1)获取了签订对赌协议时有效的章程,依据章程审查公司股东名录,并与公开渠道能够查询的信息进行过核验;
(2)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决议文件;
(3)审查公司股东的签章和表决情况是否与公司章程中内容和规定一致。
4. 办理估值调整协议的感想
防止非对称风险,避免“俄罗斯轮盘”


把握核心竞争力,相信相信的力量

11

上市公司收购的风险与防控


王芳,深圳中院四级高级法官
1. 何为上市公司收购?
1.1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针对特殊主体的股权转让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
1.2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特征
◈收购主体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收购客体为上市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票股份
◈收购行为实质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
◈收购目的是对上市公司实现控制
1.3 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流程
签订保密协议→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签署交易文件→进行股份交割→信息披露
1.4 上市公司收购的类型
��按照收购场景的不同,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庭内收购和庭外收购。
��按照收购是否强制的不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可分为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
2. 上市公司收购的风险与防控
2.1 关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风险
2.1.1 关注被收购股权的性质
风险点: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有股权转让需经有权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防范建议:在签订上市公司收购协议时,应充分关注股份是否涉及国有股权,评估国有股权转让报批的风险,否则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因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
2.1.2 关注上市公司股权代持风险
风险点:代持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防范建议:市场主体均应遵守国家监督管理规则,既不为他人利益代持上市公司股权,也不委托他人代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
2.1.3 关注要约收购特殊性
风险点:要约收购一旦公布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要约收购约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防范建议: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收购人撤回收购要约受限的情况,因此,收购人应当注意撤回收购要约的时间节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人若要撤回收购要约,应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取消收购计划,否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2 关注公司内部经营风险
2.2.1 关注表决权委托无效的风险
风险点:上市公司股东在收购活动中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掌握控制权的,应当注意防范表决权委托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防范建议:为确保表决权委托的行为有效,上市公司股东在进行表决权委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在表决权委托的公告中作出承诺,对委托方和受托方进行权利约束,表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受托人应当注意权益变动触发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强制要约收购的情形,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在信息披露的过程可以真实地反映表决权委托的原因,便于监管部门对表决权委托有效性的认定。
◈表决权委托的决议内容与决议程序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避免表决权委托被认定为买卖表决权,委托人不能向受托人支付表决权委托的对价。
2.2.2 管理层违反信义义务的风险
风险点:上市公司管理层在收购中违反信义义务,造成股东利益受损的,将面临向利益受损的股东赔偿损失的风险。
防范建议:上市公司管理层在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应当履行其信义义务,在做出决策时应尽到专业管理人员的审慎注意义务,在收购中应当尽到忠实义务,配合程序正常开展。除此之外,管理层还应当履行对其他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利用自身专业技能为股东决策提供支持,在合法的范围内尽自己所能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2.3 关注违反证券监管制度风险
2.3.1 投资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风险
风险点: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所收购的股份表决权可能会受到限制,还将面临向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防范建议:在上市公司的市场活动中,中小股东的劣势地位主要来自于信息不对称。因此,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人有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其应当对法定事项进行报告与公告。收购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该股份的表决权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若收购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造成其他股东权益受损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收购人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与时限,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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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林彤,罗湖法院一级法官
1. 公司利益的涵义
公司利益是公司的利益、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供应商利益、经营者利益、职工利益等各方面利益的辩证统一体。公司利益不同于股东利益,在公司法层面上,公司利益即公司作为依法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并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公司独立于投资者存在,不因其投资者身份的变化而受影响。
公司利益不仅仅指最常见、最直观的公司财产,还包括无形利益。公司的无形利益,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各种权利,如公司机会、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非财产性的、预期的利益,无形利益往往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更为重要。
2. 常见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按具体侵权行为划分,主要包括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篡夺公司机会、竞业禁止、自我交易、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股东不正当行使表决权、怠于行使职权等。
3. 损害公司利益需要承担的责任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181-184、186条)列举了八种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并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这就是公司的“归入权”制度。公司归入权是对公司应得利益的一种救济性措施,其目的在于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保护股东公平享受公司利益。
4. 公司利益受损的诉讼救济方式
4.1 公司直接诉讼既包括了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也包括在公司不能自行提起诉讼时,公司股东请求监事对董事、高管、或者请求董事对监事提起诉讼。在公司监事对董事、高管、或者董事对监事提起诉讼的场合,应当列公司为诉讼原告,但监事或者董事作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4.2 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公司怠于向相关侵权人追究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公司股东可按照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也就是股东代表诉讼。通常情况下,股东需要先请求相应的公司机关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也就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5.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常见风险点及防范建议
风险点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更手续的风险。股东会或经章程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确定的法定代表人和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谁能代表公司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容易引起争议。
防范建议: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尽快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将公司的内部决议以对外公示的形式予以明确。
风险点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不清、职责不明存在的风险。实践中,公司内部人员可能会抗辩其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不负有高管职责,不应承担高管应负的责任。
防范建议:公司应在任免相关人员职务的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公告、与相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该人员的职务、管理职责等予以明确。
风险点三:公司内部人员挪用或侵占公司资产风险。
防范建议:建立完善资金支付、资产管理体系,规范公司财务支出的审批程序和结算制度;全面排查公司银行账户、资产信息,集中管理,形成有效闭环监管。
风险点四:公司内部人员从事同业竞争风险。
防范建议:完善公司章程,明确禁止股东或其近亲属从事同类竞争义务;在股东之间的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从事同类竞争行为,包括禁止限制范围(地域范围、产品类型、业务类型等)、限制方式、违约责任(赔偿金、丧失股东资格、所得收入归守约方等);要求股东单方出具承诺。
风险点五:公司内部人员篡夺公司商业机会风险。
防范建议: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完善董监高的任职及相关的离职手续,并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离任后的竞业禁止;制定公司内部文件,明确界定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行为并规定相应的损失计算标准。
风险点六:公司内部人员自我交易风险。


防范建议:加强内部决议的规范性,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自我交易行为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扩大高级管理人员的涵盖范围,除现行公司法第216条第1款(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 265条第1款)规定的人员外,可在章程中将总监、项目负责人等一并列入公司高管的范畴;规范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包括合同签署、重大事项审批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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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益司法保护及法律风险防范


刘舒婷,福田法院一级法官
1股东利益概述
1.1法律意义
按“权利+法益”的方式来解读,理解为股东权利和基于股东身份可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
1.2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区别
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独立的、并存的法律利益。
⭐公司利益受侵害:以公司为主体主张。公司怠于主张,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利益受侵害:以股东为主体主张,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2.股东利益的司法保护路径
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股东可以提起股东直接诉讼,包括股东对公司直接诉讼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诉讼
2.1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类型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股东利益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2.2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存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权益的侵权行为。
⭐存在过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商业判断而作出的行为可以免责。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发生股东权益受损的具体后果。
3.股东利益法律风险防范
风险点一: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或经股东名册记载的主体不是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适格原告。
防范建议:一是隐名股东、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继承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基于离婚分割取得股权的一方等,须先行起诉确认股东资格;二是为保障股东利益,尽量显名;三是若存在特殊原因需隐名或其他情形的,应当备齐代持协议、出资凭证等材料,方便在须先行确认股东资格时,不存在法律障碍。
风险点二:股东(往往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滥用控制权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将承担损害股东利益的侵权责任。
防范建议:对于控股股东,一是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规则,保障其他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二是在处理增资、盈余分配、解散清算等直接影响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即使表决结果符合资本多数决,还应考虑决议的合理性,不得在实质上不当减损其他股东的利益。
对于其他股东,一是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事先对部分重大事项的决议规则进行预防性约定,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二是参与和关注公司经营,及时识别控股股东可能存在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利益。
风险点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或章程规定职责损害股东权益的,将承担损害股东利益的侵权责任。
防范建议:对于董事、高管,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管理义务,对公司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并在履职过程中兼顾对股东权益的维护。应当重点关注的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依法置备公司文件材料、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向股东提供真实完整信息、严格履行通知义务等。
对于股东,一是应当谨慎选择管理人员,中小股东应避免董事、高管均由控股股东公司担任及控制,否则将会增加控股股东通过控制董事、高管共同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二是股东应当关注公司经营,及时识别董事、高管可能存在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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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朱嘉蹊,龙华法院一级法官
1. 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公司人格否认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2.1 主观要件
股东需具有逃避公司债务故意,但不应过分强调权利滥用的主观要件。
2.2 行为要件
主要表现为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
2.3 结果要件
股东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2.4 因果关系要件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之间必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3. 常见风险点及防范建议
风险点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存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防范建议:一是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公司在设立伊始就应当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而且要保持直至公司注销登记;二是减少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的混用。清晰、独立、完整的资金往来是公司财务制度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公司应当尽量避免使用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员工个人账户收支公司款项,即使这样做了,也务必保留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记录,防止对款项往来“说不清、道不明”。
风险点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现任股东,若不能证明其任股东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仍存在需对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防范建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需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外,受让股东要尽量认真完成相应的尽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最终完成股权收购。即使不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也至少要求出让股东提供公司的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如果无法提供以上材料,说明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就要谨慎决定是否继续收购。此外,还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应的追偿权利,即受让股东因转让股东经营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转让股东追偿,以最大程度减少受让股东的损失。
风险点三: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股东存在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如果公司仅单笔向股东账户转移资金,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也要在其转移资金的金额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防范建议:一是树立并坚持公司财产独立的观念。公司股东及管理层应充分认识到,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在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因此应当确保公司财产始终处于公司的独立管理和控制中,不得依据股东个人意愿随意使用和处分公司财产;二是完善公司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股东及公司之间资金往来的审批流程,聘用专业的财务人员,做好公司财务管理,对各项资金往来进行规范记录,避免账目记录混淆不清;三是减少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的混用,务必保留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记录。
风险点四: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面临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防范建议:一是住所及办公设施独立,将关联公司的住所登记地即主要营业场所区别开,避免关联公司同一地点办公;二是业务独立,关联公司若在业务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应避免经销过程中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等,对外进行宣传时注意区分公司信息,防止公章使用混乱;三是财务独立,财产混同是认定关联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的关键,主要体现在公司是否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四是公司治理结构独立,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意思表示的机构,公司上述人员任职重叠越多,治理结构混同程度越高,关联公司应在公司治理结构层面尽量避免聘用相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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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相关风险防范


梁艺,南山法院一级法官
1. 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1.1 关联交易概念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1.2 关联方概念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则构成关联方。
1.3 关联关系概念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4 关联交易概念(外延)
既包括公司内部关联方,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间进行的交易,又包括与这些人员存在控制、重大影响关系的公司外部关联方与公司间进行的交易。交易形式以合同为主,同时也包括非合同形式的其他转移资源或义务的形式。
2. 如何判断关联交易是否正当
2.1 程序公正
2.1.1 交易程序合法
符合章程、法律规定的决策、批准程序。
2.1.2 信息披露充分
◈披露内容:关联关系、交易内容、交易条件、履行情况。
◈披露对象:按章程规定,无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诚实信用原则向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披露。
2.2 实质公平
交易价格公允(注意存在系列交易内容时需综合考虑整体公平)。
3. 如何防范关联交易中的风险
3.1 风险点
风险点1:规范意识方面
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相关人员或单位,因其本身法律意识淡薄,将关联交易等同于普通交易处理,未意识到自身开展关联交易需受到规制。或是滥用对公司的管理权、控制权任意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其自身亦可能因此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是自恃关联交易结果符合公司利益而忽略交易过程中的批准、披露程序,即使该关联交易实质并未损害公司利益,亦可能导致纠纷产生后,该关联方陷入需要花费大量精力“自证清白”的困境。
风险点2:监督机制方面
公司内部自治散漫,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行为缺乏约束,对关联交易的规范与监督机制缺失,导致相关人员可能利用制度漏洞滥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风险点3:职务任免方面
公司内部职务任免不规范,相关人员职务不明确,导致相关人员与公司间可能因职位身份、是否需受到关联交易规制制度约束产生争议和纠纷。
风险点4:合同订立方面
实际操作进行交易的关联方忽略关联交易合同内容的拟定,其中随意增加公司履约负担、违约责任,或者过于放任对关联交易对方的履约约束,可能因合同内容不公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从而引发关联方的赔偿责任。
风险点5:特殊标的物定价方面
关联交易涉及股权、知识产权等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浮动的标的物,或涉及不动产、特殊动产等价值较高的标的物时,因交易时缺乏明确的、具有公信力的定价标准,易使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对关联交易正当性产生疑虑,导致各方将来因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产生争议。
风险点6:公司履行方面
关联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或实际操作进行交易的关联方因关联关系的存在而随意履行,忽略合同对履行期限、义务内容等方面的重要约定,以致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违约,可能将因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支出额外费用。
风险点7:对方履行方面
关联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关联交易相对方存在逾期或其他违约行为时,公司或实际操作进行交易的关联方因关联关系的存在而纵容对方肆意违约,未及时向对方主张合同权利,可能致使公司利益受损。
风险点8:财务记账方面
公司财务不规范,财务记账混乱、公私账混用、在法定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多个关联公司财务不分等,导致公司与关联方的财务混同,可能因此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并引发关联方的赔偿责任。
风险点9:股东知情权方面
公司未依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保障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导致因控制公司一方与其他股东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猜忌、纠纷。
3.2 防范建议
3.2.1 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
◈关注重要职务权责
◈明确关联交易程序
3.2.2 重视对高级职员身份的确定
◈规范任职合同签订及报酬发放
◈及时完善工商备案手续
3.2.3 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程序
◈严格依章程、法律履行关联交易程序
◈出现程序瑕疵及时弥补
3.2.4 关注关联交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谨慎订立合同条款
◈关注合同履行情况
3.2.4 规范公司财务
◈规范记账,确保公司财产独立


◈规范审计,保障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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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中的风险和防范


庄齐明,深圳中院四级高级法官
1. 什么是公司清算?
1.1 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主体注销前,以了结公司一切法律关系,并分配公司财产为目的的程序。
1.2 公司清算的类型
按公司是否发生破产原因区分
解散清算:是指公司非因破产原因解散,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而进行的清算。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两种形式。自行清算是指清算义务人依法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强制清算是指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进行的清算。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依照破产程序而进行清算。
1.3 公司清算的事由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经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1.4 公司清算的主要事项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确认。
⭐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人申报债权。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清算完结,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5 清算期间公司财产的处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注意:公司财产在依法清偿税费、债务之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1.6 公司清算的责任主体
公司解散清算两类责任主体:
⭐清算义务人
⭐清算组
2. 清算责任
2.1 清算责任的类型
按责任主体区分:
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是清算义务人违反法定的清算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清算人清算责任:清算人清算责任是清算人(清算组成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2.2 清算责任构成要件
��存在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或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事务过程中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违法行为。
��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发生损害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
��违法行为与公司或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3 清算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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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解散清算中的风险及防范
3.1 对于清算义务人
风险点1:清算义务人在法定解散事由发生后,不启动清算程序,或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存在需要承担清算责任的风险。
防范建议:在日常管理中,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档案保管制度,妥善保管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避免发生无法清算的情形。
在解散事由发生后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需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在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积极、主动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过程中要清理好公司主要财产以及管理好公司账册、重要文件。
风险点2:小股东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存在需要承担清算责任的风险。
防范建议:在解散事由发生时,小股东要积极提示大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
小股东免责抗辩事由:非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无选派人员担任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
风险点3:名义股东虽非实际出资人,但其名载于股东名册中,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名义股东应认定为清算义务人,也可能需要承担清算责任。
防范建议:与他人成立股权代持关系有风险,需谨慎为之。
名义股东的免责抗辩事由:仅是名义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于公司的清算事宜无决策力、控制力、影响力。
风险点4: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具体表现为清算义务人未经合法的清算程序即侵占、私分公司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公司财产等),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防范建议:公司进入解散清算阶段后,公司财产应依法处置,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公司财产在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义务人未经合法的清算程序不得侵占、私分公司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公司财产。
风险点5:清算义务人虚构债权债务已清结的事实,制作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建议:公司在注销前应依法清算,清算义务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清算报告,不得虚构债权债务已清结的事实以骗取公司注销登记。
风险点6:清算义务人未经清算即办理公司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防范建议:公司注销前需进行清算。在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方可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3.2 对于清算组
风险点1:清算组怠于行使职权,或者在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防范建议:清算组应当恪守忠实、勤勉义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清算事务。
清算组应当充分了解法律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熟悉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及时接收公司财产、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
风险点2:清算组未及时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或者方式不恰当,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存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防范建议: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已知债权人:涉诉债权人、财务账册记载的债权人、有催讨行为的债权人等。